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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案件管理职能 构筑多维监管模式

  • 法治舆情 | 2018-02-03 10:55:3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 胡笑鹏 齐峰
  •   强化案件管理职能 构筑多维监管模式

      ——促进规范司法行为成为职业习惯

      导读:从逻辑上审视,规范司法行为在宏观方面是指对检察权的约束,将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现代法治精髓在检察领域的体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规范司法行为做出全面部署。各级检察院对专项整治活动高度重视,有力领导,精心组织,查找并汇总、梳理了各类问题,针对性地进行整改落实,建章立制,以保证各类问题不再出现。似乎只要落实既定制度就能实现司法规范化。但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制度具有滞后性,而办案过程的新问题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司法行为规范化是系统工程,除制度因素外,还有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管理模式、监督结构、司法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深化和巩固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应该全面开展检察管理工作,重新确定检察机关司法规范化工作的重点,强化案件管理职能,构建多维管理监督模式,突破制约瓶颈,才能真正形成规范司法的思想自觉和行为习惯。

      一、审视规范司法行为逻辑、明确案件管理方向

      正确理解“规范司法行为”的内涵,有助于把握案件管理方向。所谓司法行为,是指司法机关实施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具体来说,是指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活动。所谓规范,从词源学上看是指标准、范式。规范一词用在司法行为上,就是要求按照法的范式、标准实施法律行为,依照法律的规定裁量案件。

      从逻辑上审视,规范司法行为在宏观方面是指对检察权的约束,将检察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这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这一现代法治精髓在检察领域的体现。规范司法行为在微观方面是指规范办案人的办案活动,可以从两个角度观察,一是规范办案人的行为,一是规范案件的证据采信、实体法适用及程序法的遵守。从规范办案人行为的角度出发,必然涉及承办人的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素养、司法素能,检察机关对检察人员的监管模式,相关制度的制定及落实等因素对规范司法的影响。当然,要达到的理想状态,一是使案件承办人不想失范(指不规范,以下同),这涉及承办人的司法理念、职业道德素养,主要由政工人事部门及宣传部门引导;二是使案件承办人不能失范,这涉及案件管理模式,主要由案件管理部门管控;三是使承办人不敢失范,主要由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政工人事部门监控。

      理念属于人的思想范畴,形成的规律必然要经历感性认识到理论体系,最后才是思想的自觉,其形成和秉持尤为漫长;司法责任追究,彰显刚性,须以失范事实为前提,属于高悬之利剑,而且天然具有个案化、事后性的短板;而案件管理,依托电子检务系统,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可以实现全面、实时、动态的管理。高检院四个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为规范司法确定了范式,在全国检察系统统一实施的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融案件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实现了案件办理与案件管理的无缝对接,具有信息化优势。因此,强化案件管理职能,应成为规范司法行为的枢纽。

      二、深度应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强化案件管理职能

      以案件管理为枢纽的司法规范化,应当从案件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透明化为切入点,具体分述如下:

      (一)案件流程监控精细化主导司法行为规范化

      对以案件受理为基点,以流程监控为主线,以送案审核、送案为标志性节点、案件归档审核及归档为终点的案件流程进行精细化监控,设置专职流程监管人员,建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网上巡查制度、流程日志制度,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严格执行高检院制定的案件流程监控规定、案件受理办法与标准、统一分案指导意见,对每一个关键节点进行管控,对检察人员的司法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进行“维稳”,从而主导司法行为规范化。

      (二)案件统计分析规范化引导司法行为规范化

      在大数据时代,案件统计系统的强大信息整合功能,能够充分满足各种检察数据的需求。统计数据的准确、实时以业务信息的规范填录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项业务信息的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健全填录主体责任制度、信息填录质量通报制度,提高案件信息填录的质量。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对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明晰每一阶段的检察业务态势,也能客观体现承办人的办案行为的规范性程度,对失范集中的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纠正,进而引导司法行为规范化。

      (三)案件质量评查科学化倒查司法行为规范化

      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严抓案件质量评查,以案件质效促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采取随机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多种方式,对办理的案件进行调卷评查。评查内容涵盖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实体处理、程序运行、法律文书、笔录制作、风险评估、涉案款物处理以及案卷装订、归档情况等方面的内容,形成综合评查报告,对不规范问题逐一梳理,提出改进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对优秀等级的案件进行表扬。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反过来评价司法行为规范化程度。

      (四)案件信息公开透明化倒逼司法行为规范化

      案件信息公开,将检察权的行使过程和方式公开化,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检察权独断的有效途径,能够形成有效的倒逼机制,促使案件承办人对每个案件、每份法律文书把关更加严谨,更加注重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案件质量意识。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信息公开的最后审核部门,管理和监督案件程序性信息、终局性法律文书和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和发布,今后还应不断拓宽公开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倒逼司法行为规范化。

      三、全面开展检察管理工作、构筑多维检察监管模式

      司法行为规范化除了办案人员“自律”外,还需要“他律”,这不是一个部门能够完成的长期工作,需要各个部门通力协作,需要全方位开展检察管理工作,多角度进行规范。

      (一)逐步更新司法理念,培植规范司法思想根基,引领规范司法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正确的司法理念引领规范的司法行为。检察人员要充分认识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改变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监督、重保密轻保护的倾向,通过破除惯性思维,努力实现从“要我规范”到“我要规范”的转变。切实增强人权保障意识、程序公正意识、监督制约意识、证据意识、时效意识,通过解决突出问题,强化规范意识,努力实现从“柔性规范”到“刚性规范”的转变。

      (二)实时完善制度体系,筑牢规范司法坚实屏障,巩固规范司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深化司法行为规范化建设,要从制度上建构程序严密、责任明确、全方位多维度的标准体系,防止粗放式司法和任意性司法。

      制度建立是前提。以2013年版《检察机关执法规范》为蓝本,检察机关从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环节、每项要求抓起,明确办案程序、细化操作规范,厘定权力边界,确保司法公正。

      制度落实是重点。把已有制度的落实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点,以问题清单形式列明阻碍规范司法的主要问题和因素,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有重点有步骤地加以整改;建立重要制度落实情况的台帐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定期通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以制度落实促进规范司法。

      实时更新制度是关键。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检察权运行模式会发生改变,相应的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才能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优化整合监督结构,加强司法责任制度落实,保证规范司法

      优化整合监督结构,首先是业务部门承办人的“自我监督”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他律提醒”,主要是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进行。其次是案件管理部门的“案管监督”,主要是对所有业务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监控,加强动态监督。三是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政工人事等部门和院领导的“最后监督”,主要对全院各部门进行监督,是最具“刚性”的监督。

      加强司法责任落实,以更高责任要求促进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厘清检察官的权利配置,建立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做到权、责、利相一致。积极推进办案质量终身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落实高检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遵循“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以问责约束来强化检察人员的规范意识,保证严格司法、依法办案。

      (四)坚持打造过硬队伍,强化规范司法的持续动力,深化规范司法

      规范司法以人为本,过硬检察队伍是规范司法的持续动力,过硬队伍要求检察人员司法理念过硬,职业道德过硬,检察业务过硬,责任担当过硬,纪律作风过硬,检察形象过硬。通过学习,坚持不懈地更新理念,培养职业道德,提升业务素能,砥砺担当品质,严明纪律作风,阳光检察形象,使规范司法行为成为职业自觉,成为职业操守。

      总之,在更新检察人员司法理念,提高检察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检察人员专业素能,落实相关规章制度的同时,依托电子检务系统,强化案件管理职能,形成“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领导下,以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自规范为基础,以案件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为枢纽,以纪检监察、检务督察、政工人事等部门综合监管为支撑”的多维监管模式,使办案人员不想失范、不能失范、不敢失范,使规范司法成为检察人员的职业习惯,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内规范运行。

      (胡笑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案管科科长;齐峰,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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