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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看守所里举行逮捕听审会 让公正“看得见”

  • 看案听审 | 2018-02-01 17:29:51 |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   审查逮捕听审会现场。正中坐着的是检察官,左侧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右侧是犯罪嫌疑人(橙色背心者)及其律师。其他人员为旁听人员。

      “出去后,我一定老老实实做人,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我一定痛改前非,希望检察官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这是坐在嫌疑人席位一个身材高大的九零后小伙子,哽咽着在审查逮捕听审会上的最后陈述。

      他,犯罪嫌疑人李某,1990年出生。2013年8月中旬,因经济拮据多次窜至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某弄,趁居民家中无人之际,溜门进入室内行窃,先后四次盗窃,累计窃得人民币815元。8月27日,李某用同样手法窃得被害人家中人民币15元后,被居民放于房间内的电脑监控视频录下其盗窃行为。李某到案后,对多次盗窃居民家中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后,检方经过对该案审查认为,该案证据充分,李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且李某是初犯,涉案数额较少,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其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遂组织公安机关和律师对其召开审查逮捕听审会。

      9月9日在闵行区看守所内举行的听审会上,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盗窃,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有逮捕关押的必要。

      李某的律师表示,李某的儿子目前不满三个月大,原本经济拮据的家庭现在又要抚养刚出生的孩子,他盗窃的行为完全是生活所迫,主观恶意较小,李某两次盗窃的数额较少,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据律师介绍,李某的家属已经将其盗窃的815元归还给了被盗居民,并且被盗窃者也已对李某表示谅解。李某律师认为,李某已对自己的犯罪悔悟,可以对其进行取保候审,李某将不会对社会造成进一步伤害,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听审会当日,检察机关并未做出是否对其予以逮捕的决定,表示将在羁押期限内给出明确意见。

      “听审”办案渐成机制 嫌疑人参与显权利意识

      修改后的刑诉法新增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意见的规定,首次在基本法的层面确立了批捕检察官的中立地位,揭示了审查逮捕工作的司法属性。为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诉法,强化审查逮捕工作司法属性,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正在积极探索审查逮捕公开审查的“听审”办案模式,初步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听审机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彭志娟告诉记者,目前,申请召开审查逮捕听审会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嫌疑人的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二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时主动提出召开逮捕听审会。

      据彭志娟介绍,为帮助嫌疑人行使申辩权,检察机关在听审初始设立“释明”环节,向其解释听审的目的与内容,对于未聘请辩护律师的嫌疑人,检察机关会向区司法局法源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协助嫌疑人参与听审;为保证其实现参与权,将听审场所设在看守所内;为奠定其后续的司法救济权,凡当场作出批捕决定的,检察官必须向嫌疑人当场告知批准逮捕的根据和理由,使其在后续羁押期间能有针对性地为变更强制措施创造条件或者在羁押理由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变更。

      据了解,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试点的6起听审案件中,2人逮捕,4人不捕,无论捕与不捕,犯罪嫌疑人均对检察官的决定表示了信服,其中2名不捕的犯罪嫌疑人还送了锦旗。

      检察官主导 兼顾办案效率

      理想的司法审查机制是控辩双方展开充分的辩论对抗,司法官居中听取意见后客观裁判。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的听审模式引入审判的三角架构,并参照设置了陈述、举证、答辩等环节,但在对审抗辩模式中揉入纠问式的检察官主导规则,体现了检察特色,即在侦辩双方依次陈述观点及出示证明材料后,由检察官梳理出争议的焦点,作针对性的发问,直至查明作出决定所必需的证据和事实。“抗辩纠问相结合”,在追求程序公正的同时兼顾司法效率的要求。

      公开听审 让公平正义“看得见”

      转变审查逮捕方式,逐步实现办案过程的公开化,既是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的要求,也符合检察规律和司法改革的方向。据彭志娟介绍,其中,“听”是路径,“审”是目的,通过“公开听”与“分别听”两种形式并用,实现逮捕审查模式司法化的最优效果。

      上海检察机关探索的公开听审仅是实践“兼听则明”的一种方式,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潘祖全表示,这一机制目前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路径和机制设计还不够成熟,在试点探索中还存在案件适用范围不一、程序设置比较繁琐、内容重点不够突出等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改进完善,使之与司法改革和办案需要相适应,与侦监职能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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