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查询

年夜饭何时不再被“霸王条款”困扰

  • 法治观察 | 2018-02-02 16:14:35 | 作者 钵仔糕
  • 法制观察|年夜饭何时不再被“霸王条款”困扰

      对话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 刘俊海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 邱宝昌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限时吃饭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

      记者:春节将至,一些饭店的年夜饭预订越来越火爆。不过,我们调查发现,一些饭店对消费者自带酒水仍有限制。有的饭店明确表示禁止自带酒水,有的饭店称顾客可带白酒但不能自带啤酒,有的饭店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但要收取开瓶费。

      邱宝昌:商家为什么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就是因为酒水是他们的一个很大营收项。很多饭店是只进某一个或某几个供应商的酒水,其他的不进。这样进购的价格比市场价要低一些,卖的时候却比市场价要高得多。

      关于这个问题,有的地方认为这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的地方性法规还有禁止经营者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规定,不过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记者:早在2014年11月1日实施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规者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可是,我们调查发现,有些饭店对外声称没有“最低消费”,但采用了变通的方法,或多或少设置有额外的消费条件。

      邱宝昌:我认为最低消费是在鼓励浪费,浪费了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应该禁止。我们要倡导节约型消费。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企业不应该设置最低消费。

      记者:除了直接的最低消费,有的饭店还限定了套餐消费。有消费者认为,如果饭店规定消费者只能在固定价格的套餐内消费,这种行为属于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邱宝昌:套餐涉及批量生产,我认为这样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如果饭店配菜,不允许消费者选择,而且价格也很高、也没告诉消费者,我觉得这种行为属于违规。如果有多种套餐可以选择、事先也告知了,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这种情况是可以的。

      记者:我们注意到,一些饭店还对年夜饭有限时吃完的要求,一般是两个小时。这是否属于“霸王条款”?

      刘俊海:最低消费、开瓶费、限时,这些概括起来都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用老百姓的话说就是“霸王条款”,这些做法都有悖契约精神。契约精神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契约自由;第二,契约公平;第三,契约严守。契约自由是商家和消费者双边的自由,不是消费者之外的单家自己的自由。合同自由不能取代合同正义或者契约正义、契约公平,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只有自由且公平的合同条款才能被严守。概括起来,这些问题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霸王条款”是商家与消费者双输的潜规则。在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规制不健全、商家不能慎独自律的当下,片面强调形式上的、非理性的契约自由,只会滋生更多的“霸王条款”。

      商家“不讲规矩”现象缘何频现

      记者:虽然对包间费、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早有禁令,但是在年夜饭市场,这种现象依然屡见不鲜?

      刘俊海:其中有三个原因:第一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大,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第二是守信成本高,守信收益低,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诚信的企业挣不到钱;第三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

      从更深层次分析,也有三个原因:一是有的企业见利忘义、唯利是图;二是监管有漏洞有盲区;三是消费者纵容了这种侵权行为。

      记者:对于这类“霸王条款”,除了媒体时有报道外,不少律师也纷纷出谋划策,予以提醒。但是,仅靠这些显然解决不了问题。更为可行的,还得靠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起监管职责,敦促饭店守法经营。不然,这类“霸王条款”不但不会自动消失,还可能会愈演愈烈。

      刘俊海:要杜绝这类现象的发生,需要监管部门弘扬契约精神。特别是年夜饭,这是一种刚性需求。在阖家欢乐、共同庆祝传统佳节的美好日子,遇到“霸王条款”,谁都会感到堵心。商家恰好利用消费者懒得做饭的心理,想捞一把、挣一把。

      个人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要提高广大消费者吃年夜饭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一定要荡涤“霸王条款”,清除潜规则。在企业不能慎独自律的时候,监管部门要勇于担当,挺身而出,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公平的交易秩序,也维护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秩序,这样才能打造一个风清气正、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多赢共享、普惠包容的年夜饭市场生态环境。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华夏法治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华夏法治  |  www.hxfzw.com.cn  |  联系我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6057604号-8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155号
    • 主管单位:北京华夏百科信息技术研究院   主办单位:华夏法治文化研究中心  投稿邮箱:hxbkyj@163.com
    • 联办机构:华夏拥军爱警研究中心  技术支持:北京欣闻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