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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屯留警方提醒:出售微信号,当心得不偿失!

  • 法治调查 | 2021-03-20 10:40:45
  •   华夏法治网 山西讯首席记者 田建海 通讯员 陈国斌) 近日,山西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网安大队民警在执勤中发现,有人涉嫌非法出售个人微信号,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经过大数据抄底和深度研判,民警先后抓获了3名涉案违法嫌疑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3人分别予以行政处罚。

      该3名违法嫌疑人分别是陈某宇(于2021年1月4日)、李某(于2020年12月14日)、郑某(于2020年12月14日),将各自的微信号非法出租给陌生人。分别违法获利1454元、140元、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获取、出售、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陈某宇没收违法所得1454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454元;依法对违法嫌疑人李某栋没收违法所得14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140元;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郑某浩没收违法所得500元,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500元。
      山西屯留警方再三提醒广大群众:《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田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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