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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你我 5月1日起太原市四部新法规将实施

  • 法治山西 | 2018-04-24 09:59:53 | 来源:人民网-山西频道
  •   人民网太原4月20日电 (乔慧)电动自行车应当经登记并取得有效号牌、行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未按规定投放将进行罚款,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今日,从太原市人大获悉,2018年5月1日起,《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四部法规将实施。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太原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共七章,条例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了销售源头监管,规定了登记上牌管理制度,规范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义务,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条例》强化政府责任,突出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和登记管理,规范电动自行车驾驶行为,保障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行驶安全,为交通秩序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太原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委员李晓伟表示。

      在生产销售管理环节,条例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动力设备、改动限速装置、搭棚、安装高音喇叭音响等;禁止销售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

      同时,《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车辆购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故意遮挡、污损号牌,醉驾、超速、手持方式接打电话、逆行等行为将被处以二十元到五十元罚款,拒绝接受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电动自行车。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共七章,条例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要求和申报登记等管理规定,建筑废弃物运输的许可条件和管理规定,建筑废弃物消纳的许可条件和管理规定,对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及其鼓励措施进行规定,建筑废弃物的排放、运输、消纳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工作原则、管理职责。这些规定重点突出,针对性强,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立法理念,为太原市强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太原市人大城建委主任委员孟小勇表示。

      在渣土管理流程方面,太原市市容环卫局副局长时中瑛表示:“今年,我们把渣土场的审批设置列为重点工作推进,我们对六城区渣土场管理提出了刚性要求,5月31日前,关闭所有未进入规划的土场,同时每个城区审批设置至少三个列入规划的渣土场。”

      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渣土车无证运营、乱倾乱倒的问题,《条例》明确:区人民政府是查处无证运营、强买强卖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管理主体,城管、公安、交通、环卫等相关部门应当联合执法,规范运营秩序,净化市场环境。住建、环保、公安、国土、规划、交通、房管、园林、水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五章,条例对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

      针对重污染天气频发,《条例》规定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编制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在燃煤污染防治方面,按照政府出台的《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太原市区要建成“禁煤区”,市区范围内的生活、农业生产、商业活动、企事业单位用煤、工业企业用煤(除太钢、二电和保留热源厂外),实现燃料煤炭清零,全部由清洁能源替代,替代率达100%。为了防治民用散煤和工业用煤污染,《条例》规定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清洁能源替代散煤、燃煤锅炉等。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共六章,条例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的同时,重点规范了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规定禁止在东、西山毁林开垦、砍柴、采矿、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违法排污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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